组通〔2017〕25号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对组织工作提出的一系列新思想新理念新要求,更好地发挥干部人事档案在服务从严管理干部和精准科学选人用人中的重要作用,经研究决定,在继续执行《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中组发〔2009〕12号)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现就材料收集范围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考核鉴定材料:专项考核形成的重要材料,实行任期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领导人员的任期考核评价意见,干部人才参加援派、挂职、扶贫和博士服务团等工作中形成的考核、鉴定材料,党委(党组)对下一级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的综合评价意见等。(归入档案第三类)
2.审计材料: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材料等。(归入档案第五类)
3.反映科研学术水平的材料:中央组织部代中央联系专家入选证明材料、国家“****” “****”专家入选证明材料、“西部之光”访问学者审批登记材料,省部级高层次人才登记材料等。(归入档案第四类)
4.培训材料:组织人事部门记录的干部参加脱产培训情况和培训期间主要表现材料、考核结果等。(归入档案第四类,其中以主要表现内容为主的,可归入档案第三类)
5.廉洁情况材料:纪检监察机关出具的关于干部经查确有问题不宜使用、不适合担任现职等情况的意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结论性评价等材料。(归入档案第五类)
6.处理处分材料:对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隐瞒不报行为的处理意见材料;经调查属实的涉及干部个人问题信访举报的处理结果材料;经查核确实存在问题的函询通知书、本人回复及处理材料;谈话诫勉记录材料、诫勉书;领导干部被问责的决定和检讨检查材料;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执纪执法、司法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记录材料;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对干部形成的纪律处分、立案审查等有关结论性材料;公务员考试录用、公开遴选、公开选调中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处分材料等。(归入档案第八类)
7.申诉材料:干部申诉复核决定、申诉处理决定书、再申诉处理决定书等。(归入档案第五类,其中涉纪涉法的,与处理处分材料一并归入档案第八类)
8.个人诚信材料: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对干部有失诚信、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等行为形成的诚信记录材料,人民法院认定的被执行人失信信息、删除失信信息及删除原因等材料。(归入档案第八类)
9.职务职级材料:法官、检察官、司法警察等职务套改审批材料、公务员实行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中晋升职级的相关材料等。(归入档案第九类)
10.聘用材料:在企事业单位签订、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有关内容的复印件,颁发的聘任通知、聘任书等。(归入档案第九类)
11.档案审核材料: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和任前审核等工作中形成的相关材料。(归入档案第五类)
12.因私出国(境)材料:干部个人的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等证件有关内容的复印件。(归入档案第十类)
13.其他可供组织参考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干部人事档案部门要按照《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要求,做好相关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上述材料中涉及工作秘密或干部个人隐私的,要做好材料信息的保密工作。
在新形势下完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抓好落实,根据各自实际加强档案工作人员配备,加大经费和硬件设施投入,确保收集归档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各地区各部门要对照通知规定的材料收集范围完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重点做好党的十八大以来形成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中央组织部将适时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