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科发人教字〔2006〕366号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的规定和《关于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批复》(国人部函〔2006〕260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一)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范围,为我院下属事业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二)院属独立核算企业,不列入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范围。
  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
  科研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见附表一至附表三)。基本工资实行国家统一的工资政策和标准。
  (一)岗位工资的实施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其中: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置10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设置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不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我院所属各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和院有关规定设置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1.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研究员一级岗位的人员,经人事部批准,执行一级专业技术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研究员二至四级岗位的人员,执行二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副研究员一至三级岗位的人员,执行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研究员一至三级岗位的人员,执行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研究实习员一级、二级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技术员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工资标准。工程技术、实验技术等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比照执行。
  各事业单位在按国家和院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暂按本人现聘用专业技术职务所对应的最低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待院出台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办法,各单位按照院规定完成岗位聘用后,专业技术人员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2.管理人员
  管理岗位指承担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任命的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部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一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部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二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所、局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三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所、局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四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五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六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员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办事员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我院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管理和专业技术两类岗位上任职,因岗位特点确需兼任的,先明确其主要任职岗位,并按主要任职岗位确定基本工资。
  3.工人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工作岗位。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技术等级或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高级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高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三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初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五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普通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
  (二)薪级工资的实施
  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结合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见附表四至附表六)。
  1.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
  工作年限,是指从参加工作当年到2006年计算工龄的工作时间。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见习期以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
  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分配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出国(境)留学并在国(境)外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其未计算工龄的国(境)外学习时间可合并计算为套改年限。实际学习时间短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国家规定的学制计算。
  2.任职年限,是指从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3.套改年限和任职年限的计算时间截止到2006年6月30日。
  4.如按现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低于按本人低一级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可按低一级岗位进行套改,并将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与低一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5.工作人员按套改办法确定的薪级工资,低于相同学历的新参加工作转正定级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标准。
  (三)绩效工资的实施
  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在国家有关规范绩效工资政策出台之前,我院创新岗位津贴和绩效津贴,仍按《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全面推进阶段深化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科发人教字〔2001〕139号)执行,并按国家和院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待国家绩效工资配套政策出台后,我院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绩效工资分配的实施办法,在国家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对各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实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各单位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自主决定绩效工资的分配,加大对优秀人才的倾斜力度,建立符合人才市场价值规律,与区域收入水平相适应,有利于提高我院高端科技人才竞争力的绩效工资分配机制。
  (四)津贴补贴的实施
  科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制度。
  1.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按照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执行。
  2.特殊岗位津贴
  保健津贴继续执行《中国科学院、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颁发〈中国科学院保健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80〕科发人字0601号、〔80〕财事字133号、〔80〕劳总薪字107号)。
  大科学装置岗位补贴继续执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中国科学院大型科学装置运行人员实行岗位补贴的批复〉》(人薪函〔1990〕15号)。
  三、建立高层次人才和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一)完善高层次人才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继续执行政府特殊津贴;对部分紧缺或者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工程建设项目、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和重要公益领域等方面研究工作,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优秀人才,逐步建立一次性奖励、特殊津贴及国家投保等制度,待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后,制定我院具体实施细则。
  (三)在人事部、财政部批准我院的试点单位,开展科研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的试点工作。
  四、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一)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工资标准分别为: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
  见习期工资执行期满后,上述人员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初中毕业生执行1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5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7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9级薪级工资标准。
  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7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845元。明确岗位后,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分别执行11级和14级工资标准。
  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业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一至二级。
  (二)其他新聘用人员,已明确岗位的,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未明确岗位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工资待遇。
  (三)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实行学徒期和熟练期制度。工资待遇按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五、正常调整工资办法
  (一)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从2006年7月1日起,工作人员凡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二)岗位变动人员基本工资调整办法
  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1.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
  2.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
  3.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可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4.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从岗位变动的下月起执行。
  六、相关政策
  (一)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的一流人才,经批准,执行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工资标准。
  (二)在站博士后按照在职人员参加工资套改,具体办法按《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9号)执行。
  (三)我院所属事业单位中的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
  (四)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如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
  (五)这次套改增资,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统一按30%计算,津贴比例高出30%的部分,套改后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可继续发放,退休时不再作为工资基数计发退休费。
  (六)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以及人事部选拔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一至二级工资档次的人员,仍保持荣誉的,薪级工资可高定一至二级。
  以上高定薪级工资的人员,需报院审批后执行。
  (七)原事业编制人员中未聘及缓签聘用合同人员参加此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岗位工资可按原职务工资进行套改,薪级工资依套改办法确定后可适当低定。
  (八)受处分及受审查期间的人员工资套改办法,按照人事部有关规定执行。
  七、工作人员计发离退休费及离退休费调整办法
  (一)计发离退休费办法
  2006年7月1日以后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在国家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
  1.工作人员离休时,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2.工作人员退休时,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工作人员退职后,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照基本工资的50%计发;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基本工资的60%计发;满20年以上的,按照基本工资的70%计发。
  3.工作人员的退休年龄严格按照《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认真执行干部退(离)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组发〔1988〕9号)的规定执行。
  对特殊贡献人员,退休时提高退休费比例按《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调整离退休费办法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标准时,离休人员相应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适当增加退休费,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后,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待遇调整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办法
  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略)
  (二)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略)
  (三)经国家和院批准,已完成转制的原院属事业单位,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5号)的规定,参照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标准,增加离退休费。
  九、经费来源
  此次工资套改及离退休人员增加的离退休费,经费支出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改革实施时间
  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京区各单位上报院人事教育局审定后执行;京外单位报地方政府审定后,报院核准后发放。
  十一、组织实施
  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成立由所级领导、人事、财务、纪检监察等部门组成的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确保此次工资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
  凡违反政策的单位或个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者责任。
  十二、本实施意见由院人事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表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表
  附表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表
  附表三:事业单位工人基本工资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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