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教字〔2011〕8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院属单位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和激励约束机制,规范工资总额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人教字〔2011〕3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资总额指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体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各类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含岗位津贴和绩效奖励)等,具体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制。坚持“院宏观调控、所自主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注重绩效、突出贡献、体现公平”的内部分配导向。院所两级工资总额预算的编制、核定和使用按照“分级编制、逐级汇总、院级核定、所级执行”的方式管理。
第二章 申报与核定
第四条 院每年根据全院职工规模和收入变动情况,向国家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总量。
第五条 院在国家下达我院工资总额预算总量内,对院属单位编制的工资总额预算进行核定,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通过核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院属单位职工收入的总体水平。
第六条 院属单位应在上年度实际执行工资总额的基础上,依据本单位发展规划,综合考虑所在地区社会平均收入增长情况、本单位经费状况、内部收入分配方案、人员聘用及流动等情况编制本单位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报院审批。
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应包括上年度工资总额执行情况和经费来源、预算年度人力资源配置计划、年度工资调整计划、工资总额预算安排等。
第七条 参考院属单位编制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院按照“三元”结构工资的构成分类核定院属单位的工资总额。
基础工资按照院属单位上年度职工基本工资和各类津贴补贴的实际发放数及年度增长率据实核定。
岗位津贴按照各单位人才队伍结构、全院不同层级人员岗位津贴的平均水平及增长情况进行核定。
绩效奖励根据全院工资总额总量、各单位“一三五”目标进展情况、人才队伍结构和经济收入状况进行核定。
第八条 院将采用工资总额增长率和职工人均收入水平双控的方式,结合院属单位职工收入水平、上年度工资总额执行情况、以及贯彻执行国家和院职工收入分配政策情况等,对核定的工资总额进行调控。
第九条 核定院属单位工资总额主要依据从ARP薪酬系统中采集的各单位数据。
第十条 院属单位为执行法定代表人年薪和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协议工资等所需的工资总额,由院单独核定。
第十一条 申请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执行协议工资所需的工资总额,院属单位应同时报送双方签字生效的聘用合同和工资协议,并经院核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遇国家重大经济政策调整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等特殊情况需对年度工资总额预算进行调整的,院属单位须向院提出预算调整的书面申请,并附详细说明材料和测算数据。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三章 使用与执行
第十三条 院属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工资总额管理的规定,严格执行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定期检查并向所务会报告,切实加强对工资总额的管理。
第十四条 院属单位应规范工资性项目的列支渠道,每年实际执行的工资总额应符合国家有关工资支付的规定。
第十五条 在院核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院属单位应合理使用工资总额。超工资总额发放的,应逐步调整到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在院核定并下达工资总额前,院属单位可将上年度核定工资总额额度作为预控计划执行。
第十七条 工资总额预算编制、申报与使用的归口管理部门为院属单位的人事和财务部门。
第十八条 院人事教育局、计划财务局、监察审计局负责对院属单位工资总额的使用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将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人事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