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人事局 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通知

院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副部级和副厅局级事业单位部分管理人员岗位工资标准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中央事业单位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90号),为做好我院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调整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人员范围
在院属事业单位工作的事业编制人员(含2014年10月1日后离休或退休人员)。
二、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办法
(一)从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院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见附表1至附表3。
(二)调整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时,应扣减部分其他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具体操作为:在实施绩效工资前,设立调标扣减项,作为应纳入部分,各岗位等级扣减额度见附表4;实施绩效工资后,将调标扣减项在绩效工资中冲销。
(三)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未明确岗位的,执行见习期和初期工资标准。调整后的见习期和初期工资标准见附表5。调标扣减额度执行其相应工资系列的最低减少标准(附表4)。
(四)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在新标准基础上再提高10%。
(五)对不在岗人员,按照本人档案记载的岗位等级调整其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同时做相应扣减,并按照原办法计发生活费。
(六)对2014年10月1日以后离休或退休的人员,分段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基本离休费或退休费。在职期间,调整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并做相应扣减;离休或退休后,依据调资前的基本工资标准计发基本离休费或退休费,并按人字〔2015〕22号、人字〔2015〕27号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增加相应职级的基本离休费或退休费。
(七)博士后研究人员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三、预扣养老保险费办法
(一)与调整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步,从2014年10月1日起,对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预扣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实际参保缴费前,暂按统一标准预扣,各岗位等级工作人员养老保险预扣标准见附表6。
(二)各单位人事部门和财务部门须对预扣的个人养老保险费分别记账,定期对账,确保记录数据准确、完整。待实际参保缴费后,按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据实核算,多退少补。
(三)对2014年10月1日以后离休或退休的人员,按上述办法仅预扣在职期间个人缴费部分。
四、经费来源
调整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所需经费由财政和事业单位共同负担。

五、组织实施及相关要求
(一)调整基本工资标准涉及广大工作人员的个人利益,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于2015年7月底前将增加的工资兑现到位,同步做好养老保险费预扣工作,及时、准确将工作人员基本工资调整记入个人档案。
(二)各单位须将《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情况备案表》(附表7),于2015年8月15日前通过ARP公文系统报送人事局。
(三)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严格组织人事纪律和财经纪律,严禁出现明纳暗不纳或变相提高工资水平的现象,不得对扣减后的津贴补贴标准违规进行调整。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令第31号)严肃处理。

附表:1.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表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表
3.事业单位工人基本工资标准表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减少额度
5.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和初期工资标准表
6. 预扣养老保险标准
7.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备案表

 

中国科学院人事局 中国科学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
2015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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