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5〕68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财政局,韩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5〕4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实施意见》的有关政策
(一)关于参保范围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21号)规定,对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型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分类类型确定并改革到位后,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对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中的编制内劳动合同制工人,按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二)关于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工资总额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1、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和我省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特贴、特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和我省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等。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国家和我省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特贴、特区津贴等国家和我省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等。
3、除以上明确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项目外,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国家和我省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三)关于退休待遇计发
1、“中人”养老待遇计发
全省实行统一的“中人”过渡办法。对于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1)老办法待遇计发
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A×M+B+C)×∏(1+Gn-1)
A: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
B: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
C:按照陕人社发〔2015〕37号文件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
M: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
Gn-1:参考第n-1年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等因素确定的工资增长率,n∈〔2015,N〕,且G2014=0;
N: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退休年度,N∈〔2015,2024〕。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视同为2015年。
(2)新办法待遇计发
“中人”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以下办法计算待遇。
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待遇,其中,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①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1%。其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
实际平均缴费指数=(Xn/Cn-1+Xn-1/Cn-2+……+X2016/C2015+X2015/C2014+X2014/C2013)/N实缴;
Xn、Xn-1、…X2014为参保人员退休当年至2014年相应年度本人各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Cn-1、Cn-2、…C2013为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至2013年相应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N实缴为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
②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4%
③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计发月数表
退休
年龄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计发
月数        233        230        226        223        220        216        212        208        204        199        195        190        185        180        175        170
退休
年龄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计发
月数        164        158        152        145        139        132        125        117        109        101        93        84        75        65        56        
退休年龄按整年计算后有余数时,按满1年确定对应的计发月数;退休(职)年龄不满40岁的,按40岁对应的计发月数计算;退休年龄超过70岁的,按70岁对应的计发月数计算。
④职业年金计发
职业年金计发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及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2、“新人”养老待遇计发
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的“新人”,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养老待遇。退休后的养老待遇由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组成。
退休待遇计发标准=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其中,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基础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工作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与中人实际缴费工资指数计算相同;
职业年金计发与“中人”职业年金计发相同。
3、“老人”养老待遇计发
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退休的“老人”,其基本养老金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的项目及标准,纳入统筹发放,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未纳入统筹部分继续按原渠道支付。
(四)关于视同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指数
1、视同缴费年限认定
对于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以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他情形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在本人退休时,根据其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及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等因素计发基本养老金。
2、视同缴费指数
视同缴费指数由全省统一测算确定,全省执行统一的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指数另行发文明确。
(五)关于退休待遇核定发放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批准退休,由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对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核定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二、认真清理规范试点政策
各地原来开展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即行停止,并进行清理规范。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参保条件的人员,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不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参保条件的人员,全部转移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各级要制定清理规范方案,抓紧规范统一,尽快实现试点政策与全省统一政策的顺利衔接。各市清理规范方案报省人社厅、财政厅备案。
(一)在职人员转移
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不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单位及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要从2014年10月1日起转移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前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本息计入职工个人账户。1992年12月31日前按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为缴费年限。试点期间的缴费年限与转移后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若需补缴以前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期间未参保年度(或未按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足额缴费的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可以按照企业职工同期参保缴费的相关政策办理,最早可补缴至1993年1月1日(原劳动合同制工人最早可补缴到1986年10月1日)。
(二)退休人员转移
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的退休人员,不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要转移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移交前本人最后一个月核定的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费标准发放,所需费用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三)个人账户处理
按照人社厅发〔2015〕121号文件规定,对参加本地区原有试点、改革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在职人员,其个人缴费本息在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时,可采取实账方式划入,也可采取记账方式划入,在工作人员退休前记实。
(四)结余基金处理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对当地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期间基金的征缴、收支、管理等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对应收未收的养老保险费要征缴到位。结余基金全部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使用,严禁挤占挪用,防止基金资产流失。
三、稳妥处理改革启动实施期间有关问题
(一)改革启动期间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处理
2014年10月1日至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期间,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调动工作且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由调入单位办理其参保接续手续并补缴其间的养老保险费(含利息);经组织批准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企业工作,或辞退、辞职、开除的,由原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其间相应时间段的养老保险费(含利息)后,按有关规定转续其养老保险关系。
(二)改革启动期间退休的人员养老待遇发放问题处理
符合参加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中,在2014年10月1日至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期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并已领取退休待遇人员,个人及所在单位按规定参保缴费后,应按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和程序重新核定其退休待遇标准,从其所在单位缴清养老保险费用的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改革启动实施期间应发放的养老保险待遇拨付到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清算。
(三)改革启动期间“老人”待遇发放问题处理
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退休人员中,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已退休的人员,其所在单位按规定参保缴费后,从2014年10月1日起,按照全省统一规定的统筹项目核定养老保险待遇标准,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改革启动期间已经支付养老待遇的,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办法处理。
四、逐级做好培训工作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将举办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和经办管理培训班,对省级各部门和单位人事管理机构、各市相关工作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各市也要结合实际开展培训工作,帮助相关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全面、准确掌握政策和经办业务流程,提高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五、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宣传工作
贯彻落实《实施意见》,事关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市、各部门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要求成立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抓紧制定工作方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统筹安排并组织实施好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各市工作方案分别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各市、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宣传《实施意见》的重要性,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实施意见》上来。要准确解读各项政策,针对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问题,说明政策的具体内容和相关配套措施,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在全省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舆论氛围,动员全社会关心和支持改革工作,保证改革顺利实施。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1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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