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王宽诚率先人才计划管理办法

科发人字〔2015〕7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入实施“中国科学院人才培养引进系统工程”的意见》(科发人字﹝2015﹞64号),支持和激励不同类型的高层次科技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科学院王宽诚率先人才计划由香港王宽诚教育基金会和中国科学院联合资助。人事局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王宽诚教育基金会对项目的年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中国科学院王宽诚率先人才计划包括“卢嘉锡国际团队项目”(以下简称“国际团队”)和“产研人才扶持项目”(以下简称“产研人才”)。“国际团队”重点支持院内致力于科学和技术原创的领军人才,与海外优秀人才组建团队,促进国际合作和人才培养。“产研人才”重点支持致力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带动产业升级的科技人才,到相关企业开展研究与合作。
第二章 遴选条件和方式
第四条 “国际团队”应由不少于7位致力于科学和技术原创的海内外科技领军人才组成,其中海外人才不少于4人。团队成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团队负责人应为我院“四类机构”核心骨干人员,或是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研究领域活跃在科技前沿,并取得突出成果的领军人才。同时应具有优秀的团队组织能力,有良好的海外合作基础。年龄不超过50周岁。团队负责人所在单位为依托单位。
(二)其他国内成员应为我院在册正式职工,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不超过45周岁。
(三)海外成员应在海外著名高校或科研机构获得副教授及以上或相当职位;与国内成员已经或正在建立密切的合作关系;确保在受聘期间能经常参加“国际团队”实质性合作研究,且每年到我院工作时间不少于1个月。受聘期间一般不在国内其他单位兼职,确需兼职的,应不影响在“国际团队”的工作时间。
依托单位根据“四类机构”的建设要求或“一三五”规划和人才队伍发展需求组建“国际团队”并进行半年以上的试运行,试运行后将经海内外成员共同研究确定进一步完善的组建方案和工作计划,提请依托单位组织论证通过后推荐到人事局。
人事局组织专家进行“国际团队”的遴选工作,评审专家组不少于9位(主要从院评审专家库中产生)。评审结果由王宽诚教育基金会、主管院领导审批。
第五条 “产研人才”应为我院在册正式职工,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热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与相关企业有一定合作基础,有望推动技术转化或带动产业升级的科技人才,年龄不超过50周岁。“产研人才”与合作企业拟开展的工作应能够围绕产业升级,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服务于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
“产研人才”由用人单位初选后推荐至人事局,人事局组织专家进行遴选,评审专家组不少于9位(含企业经营和行业专家)。评审结果由王宽诚教育基金会、主管院领导审批。
第三章 经费支持与管理
第六条 院支持“国际团队”人才专项经费200万元,主要用于团队合作的科研项目、人员费用支出,另由王宽诚教育基金会资助100万元,主要用于海内外人员互访和人才培养等费用。项目执行期为3年(从获得拨款支持年度算起),经费按年度预算下拨。
第七条 王宽诚教育基金会资助“产研人才”专项经费50万元,主要用于与企业进行合作交流、参加学习培训和人才培养等费用。项目执行期为3年(从获得拨款支持年度算起),经费一次性下拨。
第八条 依托单位不得对院支持经费提取管理费,不得转移到依托单位之外使用。相关经费的使用与管理须严格执行国家和院的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院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章 日常管理与服务
第九条 依托单位应与团队负责人或入选者签订《中国科学院人才计划管理协议》(其中“国际团队”项目应视情况由依托单位或负责人与其他合作成员签订必要的合作协议,以明确团队成员的职责、义务、知识产权归属等),负责“国际团队”或入选者的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对执行期间出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需及时报人事局,协商解决。
第十条 对出现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严重违反管理规定的人员,一经查实,院将取消其入选资格或取消相应团队,并视情况收回相应支持经费。
第十一条 因用人单位管理不善,导致入选者或团队不能按计划完成任务的,院将追究用人单位的管理责任,并收回院资助的全部经费。对造成严重影响的,将在全院进行通报,并暂停对该单位的支持。
第十二条 “国际团队”执行期满后,人事局组织专家对团队进行终期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院对不合格团队将视情况追还支持经费。
第十三条 “产研人才”执行期满后,各用人单位组织对入选者进行终期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并报人事局审定。院对不合格者将视情况追还支持经费。
第十四条 发表由王宽诚率先人才计划资助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当注明得到王宽诚教育基金会的资助(“王宽诚教育基金会”英文名称为:K.C.Wong Education Foundation)。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科学院办公厅
2015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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