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西安光机所岗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西光人字〔2018〕 1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规范地设置岗位,公正、有序地组织开展岗位聘用,根据《中国科学院岗位管理实施办法》(科发人字〔2017〕8 号)及《〈中国科学院岗位管理实施办法〉文件说明》(人字〔2017〕10 号)等文件的规定(以下简称《院实施办法》),结合我所学科发展规划、健全和完善具有西安光机所特点的岗位管理制度,实现人力资源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促进全所各类人员的职业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研究所在岗位设置和管理中应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竞聘上岗、合同管理,主要岗位设置应有利于实施所“一三五”规划,促进“三重大”产出。我所各类岗位按照“院核准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设置相应岗位。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所“在编在岗”人员,涉及领导干部的,按照院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岗位类别
第四条 研究所的岗位设置包括科技、支撑、管理三个类别。每类岗位设置若干系列,系列内设置等级。
第五条 科技类岗位是指从事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研究、科技战略研究等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科技类岗位主要包括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工程技术系列等专业技术岗位。
第六条 支撑类岗位是指为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研究、科技战略研究等工作提供支撑与辅助性工作,以及从事科学传播等工作的岗位。支撑类岗位包括工程技术系列、实验技术系列、图书资料和编辑出版系列等专业技术岗位,也包括工勤技能系列岗位。
除工勤技能系列岗位外,支撑类岗位主要执行专业技术系列。
对兼有管理职责要求的支撑类岗位,确因工作需要,经所长办公会批准也可执行职员系列。
第七条 管理类岗位是指担负领导或管理职责的工作岗位,分为领导岗位和综合管理岗位,主要执行职员系列。
对兼有专业技术职责要求的科技管理岗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为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会计、审计等国家有职业资格要求的岗位,研究所设置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第八条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在科技、支撑或管理类岗位中设置从事技术项目开发或科技成果推广、转移转化等相关工作的岗位。
第三章        岗位等级
第九条 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岗位设12个等级。其中,研究员岗位设4个等级,副研究员岗位设3个等级,助理研究员岗位设3个等级,研究实习员岗位设2个等级。
第十条 工程技术系列岗位设12个等级。其中,正高级工程师岗位设4个等级,高级工程师岗位设3个等级,工程师岗位设3个等级,助理工程师岗位设2个等级。
第十一条 实验技术系列岗位设10个等级。其中,正高级实验师岗位设1个等级,高级实验师岗位设3个等级,实验师岗位设3个等级,助理实验师岗位设2个等级,实验员岗位设1个等级。
第十二条 图书资料系列岗位设10个等级,编辑出版系列岗位设11个等级。其中,研究馆员岗位设2个等级,编审岗位设3个等级,副研究馆员(副编审)岗位设3个等级,馆员(编辑)岗位设3个等级,助理馆员(助理编辑)岗位设2个等级。按《院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我所不设置研究馆员二级岗位。
第十三条 工勤技能系列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设5个等级。
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对技能操作水平与维护职责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为深入推进院属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实行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工作,研究所不再新增设置工勤技能系列岗位。
第十四条 职员系列岗位设8个等级。其中,研究所领导岗位设所长、副所长、所长助理、处(部)长、副处(部)长、处(部)长助理等岗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综合管理岗位中,高级业务主管岗位设3个等级,业务主管岗位设3个等级,业务助理岗位设2个等级。由所局级领导人员转任的三、四级职员纳入综合管理岗位。
第十五条 上述系列岗位等级与国家通用岗位等级对应关系详见附表1。除上述系列岗位外,其他系列岗位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岗位结构比例
第十六条 岗位聘用人员是我所从事科技活动的主体,项目聘用人员是我所科技活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项目聘用职位设置比例参照岗位聘用职位比例执行。
第十七条 科技、支撑和管理三类岗位的宏观结构比例如下:
科技类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为60%-80%;
支撑类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为10%-30%;
管理类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为10%。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岗位(含执行专业技术系列的管理岗位)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不超过专业技术岗位总数的50%,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不超过专业技术岗位的20%。其中:
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中,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为国家专设的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总数不超过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20%;
第十九条 为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而设立的特设岗位可不受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限制,包括“****”、在项目执行期内的率先行动“****”A类、B类以及获得择优支持的C类等。
第二十条 四级职员岗位(综合管理岗位)职数由院单独核定,五级职员岗位不超过职员岗位的25%。由所局级领导人员转任的三、四级职员,不占有关职员岗位职数。
第二十一条 其他未涉及的专业技术及管理岗位的内部结构比例,根据研究所发展需要进行动态设置,设置方案报所长办公会批准后按年度实施。
第五章        岗位任职条件及职责
第二十二条 根据不同岗位的职责要求,在满足学历学位、任职年限等任职资格的基础上,岗位任职条件以德、才及能力、贡献为主。
第二十三条 竞聘科技、支撑和管理岗位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中国科学院章程;
(三)具有良好的公民意识和职业道德;
(四)学风端正,科学态度严谨,爱岗敬业;
(五)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六)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七)参加研究所年度考核的人员,考核结果须为合格及以上。
对有职业准入要求的岗位,须同时满足职业准入要求。
第二十四条 自然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实验技术、职员等系列各岗位任职条件详见附表2。对兼有专业技术职责要求的科技管理岗位,根据工程技术岗位任职条件进行聘用。已执行工勤技能岗位系列的人员按照属地化政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 图书资料和编辑出版系列岗位学历学位、任职年限等任职条件,参照工程技术系列岗位(支撑类岗位)执行。
第二十六条 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中各等级岗位的职责为:
(一)研究员一级岗位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研究员二级岗位职责:组织制定学科建设发展规划,提出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研究布局和项目;组织带领多学科领域的科研团队从事高水平研究工作;面向国家战略需求和国际科技前沿,主持国家、院重大科技项目;组织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扩大本领域在国际学术界的影响;推荐、选拔和培养优秀青年人才;推动本领域的学术进步和学科发展。
(三)研究员三级岗位职责:带领科研团队从事高水平研究工作;面向国家战略需求和国际科技前沿,主持国家、院重要科技项目;组织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培养优秀青年人才;推动本领域的学科建设。
(四)研究员四级岗位职责:带领科研团队开展研究工作;承担国家、院科技项目或地方、行业重点科技项目;组织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培养和指导研究生。
(五)副研究员岗位职责:在科研团队中起核心骨干作用;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或等效项目;能够独立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具有培养和指导研究生的能力。
(六)助理研究员岗位职责: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有一定撰写论文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 工程技术系列中各等级岗位的职责为:
(一)正高级工程师一级岗位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正高级工程师二级岗位职责:组织制定本专业领域或行业建设发展规划,提出重大科技布局和工程技术项目;组织带领大型团队从事高水平技术攻关;面向国家战略需求和国际科技前沿,主持国家、院重大工程技术项目;推荐、选拔和培养优秀青年人才;推动本领域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
(三)正高级工程师三级岗位职责:带领科研团队从事高水平技术攻关;面向国家战略需求和国际科技前沿,主持国家、院重要工程技术项目;培养优秀青年人才;推动本领域的技术创新与集成以及技术成果转移转化。
(四)正高级工程师四级岗位职责:带领科研团队开展技术攻关;承担国家、院工程技术项目或地方、行业重点工程技术项目;培养和指导研究生。
(五)高级工程师岗位职责:作为科研团队骨干成员开展技术攻关,承担国家、院工程技术项目或地方、行业重点工程技术项目;具备培养和指导研究生的能力。
(六)工程师岗位职责:具有独立承担一般工程项目的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写出较高水平的技术报告。
第二十八条 实验技术系列中各等级岗位的职责为:
(一)正高级实验师四级岗位职责:主持所级实验平台的建立、维护与升级改造,在实验技术创新创造方面提出有价值的新思路或新方法,领导并组织实施研究所重大实验任务。
(二)高级实验师岗位职责:具有组织大型实验任务以及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作为主要负责人之一参与所级实验平台的建立、维护,并承担国家、院科技项目或等效项目中的实验任务。
(三)实验师岗位职责:具有完成实验任务以及解决实验技术问题的能力,协助所级实验平台的建立与维护。
第二十九条 职员系列中各等级岗位的职责为:
(一)一至三级职员岗位、四级职员岗位(领导岗位)职责按照国家和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四级职员岗位(综合管理岗位)职责:协助单位领导承担专项管理工作,或主持单位某一部门工作;开展管理相关的研究工作;培养青年管理骨干人才。
(三)五级职员岗位职责:主持单位某一部门工作,或承担部门内专项管理工作。开展管理相关的研究工作,具有培养青年管理骨干人才的能力。
(四)六级职员岗位职责:能够承担部门内专项管理工作,具有开展管理相关研究工作的能力。
(五)七级职员岗位职责:能够独立承担某一方面的管理工作,具有系统分析能力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六)八级职员岗位职责:能够协助承担部门内专项管理工作。
(七)九级职员岗位职责:能够协助承担部门内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对特别优秀或作出重大创新贡献,或在承担“三重大”产出、“8+2”领域(平台)布局任务中取得重大成果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本单位学术委员会同意后,在竞聘高等级岗位时,可适当放宽岗位任职年限及学历学位要求,具体为:
(一)除国家、院人才计划引进的优秀人才外,年龄在40岁(含)以下,博士毕业满5年,且被聘为副高级岗位满3年或连续在海外从事科研工作满3年的,可竞聘专业技术四级岗位。
(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国内一级学会或国际重要学术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国家重大专项专家组成员,“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军委科技委领域专家委员会及专家组成员,“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科技三大奖二等及以上奖励获得者,担任武器装备及航天型号重点任务正副总指挥、总设计师和主任设计师,国家各部委、解放军装备发展部及各军种专家组成员,少数为科技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关键人才等,被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满3年的,可竞聘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被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满6年的,可竞聘专业技术二级岗位。
(三)在国内外长期从事科研工作且在本学科领域有重要影响、经院特批引进的少数拔尖人才,可不受任职年限限制,直接聘用到相应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其中,竞聘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应在国内外知名大学或科研机构获得过教授或相当于教授职位。
国家、院对各类人才计划入选者所聘岗位有特殊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岗位聘用管理
第三十一条 以下各岗位人员的聘用,严格按照《院实施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聘用程序组织竞聘:
(一)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中,四级岗位人员竞聘三级岗位、三级岗位人员竞聘二级岗位;
(二)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竞聘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竞聘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竞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
(三)执行职员系列人员竞聘高一级职员岗位,其中聘用的四级职员岗位(综合管理岗位,不包括由所局级领导人员转任的)人员报院人事局备案后再发文聘用。
(四)原执行工勤技能系列人员竞聘高一级工勤技能岗位。
第三十二条 副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各岗位内不同等级聘用的人员,如分别符合正高级、副高级、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内最低等级任职条件,可竞聘相应岗位最低等级岗位。
第三十三条 竞聘岗位类别未发生变动的,所执行的系列不得变更。竞聘岗位类别发生变动的,由所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可根据岗位任职要求聘用到相应的岗位。从科技或支撑岗位竞聘不兼有专业技术岗位职责要求的管理岗位人员,原则上应执行职员系列,具体为:
(一)竞聘八级职员岗位的,须在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3年。
(二)竞聘七级职员岗位的,须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2年;竞聘六级职员岗位的,须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4年。
(三) 竞聘五级职员岗位的,须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3年。
经本人申请,也可选择保留专业技术系列岗位,但应按照相关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条件聘用。
为了确保有关政策的连续性,对在专业技术岗位或职员岗位上工作仍保留工人身份的人员,在符合任职条件的前提下且已取得国家认可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的,经所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可根据工作需要,按《院实施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财务和审计等岗位聘用的人员,已执行会计、审计等专业技术系列的,原则上不得转为职员系列岗位。
第三十四条 聘用程序
(一)竞聘人员提出申请并填写《岗位聘用审核表》,分别由所在部门及机关相应部门对竞聘人员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二)研究所成立岗位聘用资格审核小组,对任职资格进行审核。
(三)聘用委员会对竞聘人员进行评议投票,经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投票表决同意,方可确定拟聘推荐人选。
(四)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确定拟聘人员。
(五)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研究所发文聘用。
第三十五条 我所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分类分级成立岗位聘用委员会。聘用委员会主要由单位领导人员、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且不少于7人。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委员应具有相当专业技术岗位任职经历,且不少于9人,根据实际需要可邀请外单位专家担任委员,其中,正高级岗位聘用委员会主任由研究所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
第三十六条 聘用工作按照国家和院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经研究所学术委员会审议、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所职代会审核、所长签批后生效,报送中科院人事局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一年,待试行期满根据试行情况修订后发布正式版。我所其它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由所人力资源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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