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特聘研究员”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人字〔2014〕95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凝聚和激励我院高层次科技人才,加强对科技领军人才和拔尖人才群体的激励和保障,构筑创新人才高地,院决定在创新研究院、卓越创新中心、大科学研究中心、特色研究所(以下简称“四类机构”)实施“中国科学院特聘研究员”计划。
第二条 “中国科学院特聘研究员”(以下简称“特聘研究员”)包括“中国科学院特聘核心骨干”(以下简称“特聘核心骨干”)和“中国科学院特聘骨干人才”(以下简称“特聘骨干人才”)两类。特聘研究员应在我院四类机构全职工作人员中遴选。
第二章 遴选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 特聘核心骨干重点支持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代表国家一流水平,主持重大科研任务,具有领军才能和优秀团队组织能力,在前沿基础学科、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大科学研究和区域特色产业等领域取得重大成果产出的杰出人才。(参考遴选条件见附件1)
第四条 特聘骨干人才重点支持具有很强创新能力和发展潜质,研究领域活跃在科技前沿,在国内同行中具有一定优势,具备良好的团队组织能力的拔尖人才(以青年人才为主)。(参考遴选条件见附件1)
第三章 推荐和遴选程序
第五条 特聘研究员每年遴选1次,每年6-8月由四类机构进行申报。四类机构获院批准建设后,可开展首次申报工作。
第六条 坚持“标准严格、不可替代、宁缺毋滥”的原则,四类机构会同院业务主管部门开展特聘研究员的推荐工作。(推荐遴选程序见附件2)
院业务主管部门按照特聘研究员的有关标准和要求,对四类机构提出的推荐人选进行审核。审核后,将特聘研究员建议人选、《“中国科学院特聘研究员”申请表》(附件3)以及遴选推荐过程、相关说明等材料报人事局。
人事局审核后的特聘研究员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经院领导审批同意后,发文公布。
第四章 支持政策和措施
第七条 院按照特聘核心骨干20万/人/年、特聘骨干人才10万/人/年的标准补助人员经费,核拨到四类机构(依托单位)。人员经费应专款专用、统筹安排,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提取管理费。
第八条 四类机构可根据特聘研究员所承担工作职责、工作绩效等确定其岗位津贴或绩效奖励补助,标准不与院补助的人员经费标准直接挂钩。特聘研究员受聘为我院教育机构岗位教授的,不重复享受岗位教授津贴。
第五章 考核评估与日常管理
第九条 特聘研究员聘期为5年,聘期内办理退休或调离我院的,聘期自动终止。四类机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人事局及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同一层次的特聘研究员只聘一次。特聘骨干人才如在聘期内达到特聘核心骨干的条件,可按程序申请重新核聘。
第十条 四类机构结合年度考核或中期诊断,对特聘研究员进行考核评估。根据相关管理政策,对于未能按要求履行岗位职责的特聘研究员,四类机构应及时提出退出意见并报人事局审定。
第十一条 对出现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严重违反我院或四类机构管理规定的人员,一经查实,院将取消其特聘研究员资格及相关待遇,在全院进行通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四类机构应根据本管理办法和各机构实际情况制定特聘研究员管理细则并报人事局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院属各单位可根据情况,研究建立所级特聘研究员制度。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中国科学院特聘研究员”参考遴选条件
2.“中国科学院特聘研究员”推荐遴选程序
3.《“中国科学院特聘研究员”申请表》
中国科学院人事局
201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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