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0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全面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结合我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导师是因研究生培养需要而设立的重要工作岗位,不是职称体系中的一个固定层次或荣誉称号。导师承担着紧密结合科研创新,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素质创新、创业人才的使命。按照学生培养层次,导师岗位分为博士生导师和硕士生导师。
第二章 导师的岗位职责
第三条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应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创新研究生指导方式,潜心研究生培养,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做研究生成长成才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第四条 导师应具备政治素质过硬、师德师风高尚、业务素质精湛等基本素质,要把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作为研究生培养的首要职责。
1.提升研究生思想政治素质。导师是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具体执行者,努力加强自身思想政治建设,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为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而奋斗的信念,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2.培养研究生学术创新能力。按照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理念,积极参与制定执行研究生培养计划,定期与研究生沟通交流,监督检查研究进展;营造和谐的学术环境,培养研究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激发研究生创新潜力;引导研究生跟踪学科前沿,直面学术问题,开拓学术视野,开展创新性工作。
3.培养研究生实践创新能力。鼓励研究生积极参加国内外学术和专业实践活动,指导研究生发表各类研究成果;培养研究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强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将科研成果转化应用,推动产学研用紧密结合,提升创新创业能力。
4.增强研究生社会责任感。鼓励研究生将个人的发展进步与国家和民族的发展需要相结合,为国家富强和民族复兴贡献智慧和力量;支持和鼓励研究生参与各种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在服务人民与奉献社会的过程中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培养研究生的国际视野和家国情怀。
5.指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规范。培养研究生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和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自觉遵守科研诚信与学术道德,自觉维护学术事业的神圣性、纯洁性与严肃性,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在研究生培养的各个环节,强化学术规范训练,加强职业伦理教育,提升学术道德涵养;培养研究生尊重他人劳动成果,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6.优化研究生培养条件。积极争取科研项目和经费,为研究生的学习和成长创造条件,为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提供有利条件;鼓励研究生参与各种社会实践和学术交流;积极创设良好的学术交流平台,增加研究生参与社会实践和学术交流的机会;鼓励研究生积极参与课题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为研究生提供相应的经费支持。
7.注重对研究生人文关怀。要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加强校规校纪教育,把解决思想问题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了解学生成长环境和过程,在关心帮助研究生的过程中做好教育和引导工作。建立良好的师生互动机制,加强与研究生的交流与沟通,关注研究生的学业压力,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提供相应的支持和鼓励,保护研究生合法权益;引导研究生做好职业生涯规划,关心研究生生活和身心健康,不断提升研究生敢于面对困难挫折的良好心理素质。
第五条 其他岗位职责
1.掌握并贯彻党和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方针政策,落实中国科学院大学及我所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等规章制度。
2.关心研究生学科、培养点的建设。积极参与学科评估、研究生培养方案制定、招生宣传与选拔,按要求参加导师培训,每年更新完善导师个人主页。为提升研究生教育管理建言献策。
3.积极承担中国科学院大学和我所研究生教学任务,编写研究生教材。
4.指导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指导选课。紧密围绕学科领域和研究所主责主业,结合研究生培养层次和学位要求,确定论文选题,并定期检查研究生学位论文进展。对不适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及时报备研究生部,提出终止学习或其他处理建议。
5.导师因出国等原因,当年在所连续工作时间不满半年的,应将离所期间的研究生指导方案书面报研究生部。导师调离的,研究生在学时间未满一半学制的,导师须协助研究生更换导师,超过一半学制的应指定第二导师。
第三章 导师的主要权利
第六条 导师在认真履行研究生教育各个环节岗位职责的同时也拥有相应的岗位权利。
1.招收研究生实行导师与研究生双向选择。导师可择优录取研究生。若导师认为不适合指导某学生,导师有不录取该生的权利。
2.为促进学科交叉和发挥导师团队的作用,导师可根据培养需要为研究生指定第二导师。
3.导师负责审核研究生培养全过程各环节。有权在研究生未达到相关培养环节要求时,让其继续完善,直到达标后再参加相关考核环节。有权根据研究生学业、考勤、论文工作等情况调整助研津贴。有权根据研究生实际培养情况,提出变更研究生学籍状态的申请。
4.导师是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审查的第一责任人,研究生发表与学位论文研究工作有关的学术成果时,导师应为通讯作者或主要完成人,成果必须经导师审核同意后方可公开披露。
5.导师按规定享受导师津贴,参加各类导师的报奖评优。
第四章 导师上岗资格认定
第七条 凡在我所具有相应学位层次研究生培养权的学科专业范围内,具备条件的经评审合格的,可取得导师上岗资格。
第八条 新上岗导师至少应满足下列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掌握并贯彻执行国科大及我所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为人师表,近五年未出现教学、科研等方面的事故。
2.近年来科研成绩显著,取得了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科研成果。
3.目前从事较高水平的科研工作,承担着重要的科研项目,有较为充足的科研经费和必要的实验条件,能够保证研究生培养需求。
4.身体健康,能在科研、教学第一线正常工作,每年能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研究生。
5.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九条 新上岗博导还应满足下列条件:
1.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具有掌握本学科前沿领域及发展趋势、选定具有重要学术意义或开创性的研究课题的能力。
2.所从事的研究方向特色突出,优势明显,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
3.近3年来有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国内外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的经历,或正式出版学术专著,或获国家省部级科研奖项,或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至少已完整培养过一届合格的硕士生,或有协助指导博士生的完整经历。
5.1991年以后参加工作的,应具有博士学位。
第十条 导师上岗资格认定程序
首次申请上岗的,需通过教育业务管理平台提交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同时需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系统生成)。
2.近三年来具有代表性的科研成果及研究生培养经历的证明材料。
3.导师简介。
第十一条 导师上岗资格遴选工作每年夏季进行一次。硕导遴选由所分学科群委员会审定,博导遴选由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在申请人答辩的基础上由专家进行投票表决,获得出席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者,获得上岗资格。
第十二条 引进人才详询研究生部。
第五章 导师招生资格认定
第十三条 实行导师上岗资格与招生资格分离的动态管理。
导师招生资格认定工作结合招生目录的编制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下一年度招生工作开始前进行。申请招生的,需通过教育业务管理平台提交《招收研究生申请表》,同《招生论文选题申报表》提交研究生部。
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岗位设置要求,招收研究生的论文选题是否紧密围绕研究所主责主业,申请导师目前承担的项目和经费、在学学生数等综合进行最终审核,通过后报中国科学院大学备案,列入招生专业目录方可招生。未列入招生专业目录的导师不参与当年度研究生招生。
第十四条 导师一个招生年度内招收的各类博士生和硕士生原则上均不超过2名。导师需确保名下在学研究生总人数不得超过20名,其中博士生不超过12名,否则下一年度无法招生。
第十五条 导师应积极主动开展招生宣传,鼓励导师招收推免生,研究所优先确保由导师吸引的推免生的招生指标。剩余硕士招生指标(即统考硕士生招生指标)将结合研究所学科布局,导师的招生选题、承担重大任务情况、研究生培养成效等进行分配。
第十六条 新上岗硕士生导师在选聘后两年内需参加国科大组织的导师培训。在岗研究生导师五年内须至少参加一次导师培训。未按要求参加培训,或培训考评不合格者,停止招生,直至培训合格后恢复招生资格。
第十七条 对于不能切实履行导师职责、难以保证培养质量的导师,经所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后,可酌情暂停招生,直至取消导师资格。
第十八条 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被各类抽检认定为确属“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暂停该导师连续三年各类研究生招生资格。
第十九条 在导师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论文、专利等成果进行学术审核同意发布情况下,仍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的,造成学位被撤销或对研究所声誉造成重大影响的,取消导师资格。
第二十条 研究生导师应遵循《中国科学院大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校发人字〔2018〕83号)和《中国科学院大学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细则》(校发培字〔2018〕154号)要求,对于师德师风不合格者,根据《中国科学院大学师德“一票否决制”实施办法》,实行“一票否决”。
第六章 兼职导师
第二十一条 因学科发展的需要,在我所已有培养点的学科范围内,可选聘少量具有丰富研究生培养经验的外单位高水平专家、学者作为兼职博导。由所内导师根据学科发展和工作需要推荐,被推荐人提交申请,研究生部参照上述博士生导师遴选条件审核,报所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
第二十二条 兼职导师原则上不担任我所研究生的第一导师,可作为第二导师参与联合培养研究生。
第二十三条 兼职导师也应按本条例相关规定履行导师职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所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其它与本条例不符的,按照本条例执行。原《西安光机所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实施细则》(2012修订)(西光研字〔2012〕42号),《中国科学院西安光机所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西光人字〔2020〕4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