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0日发布)
为保障我所研究生基本医疗需求,参照西安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结合研究所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全体统招非定向研究生,在学期间原则上应购买西安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费由学生本人承担。自行购买农村合作医疗或其他医疗保险的,需在当年9月提交《自行购买保险备案表》(附件1)及参保证明材料报研究生部审批备案。赴境外和港澳台地区学习的研究生应自行购买当地医疗保险。
第二条 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诊疗费可按规定报销。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诊疗费原则上不予报销(急救、抢救除外)。“定点医疗机构”特指《西安市定点医疗机构》(见附件2)。
第三条 可报销的诊疗项目按照《西安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附件3)执行。
第四条 在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住院费,直接由就诊医院报销,出院后不再二次报销。在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门诊费,由研究所按相关规定报销。当年的门诊费原则上应在当年报销,12月的门诊费可在次年1-3月报销。
第五条 在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符合上述第三条的门诊费,按照发票金额的70%比例报销,每生每学年实报门诊费不超过500元,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第六条 在学期间未报销门诊费的同学,可在毕业离所时享受研究所提供的每人每学年60元的医疗包干补助。
第七条 挂号费,预防接种费,自行在药店采购药品的费用,附件3中全自费的诊疗费,因自杀、自残(精神疾病除外)、有第三方责任的交通事故、打架、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因违法或犯罪等情况发生的诊疗费等均不予报销。在境外和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不予报销。
第八条 假期探亲、因公外出等特殊原因需在异地就医的,应选择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门诊费用待回所后由研究所按规定报销。
第九条 门诊费报销流程:
1. 持有效发票和病历,由离退休办公室专人定期集中审核,主要审核医疗机构和诊疗项目是否符合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
2. 持审核单及医疗报销记录本,由研究生部核算并登记报销金额,研究生部负责人签批。
3. 持报销单及医疗报销记录本到财资处报销(每周二14:00-15:00集中报销)。
第十条 住院费报销流程:在西安市住院治疗,需告知医生使用大学生医疗保险,住院期间持学生证、身份证或《西安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证》直接在就诊医院报销结算。
因特殊情况须在外地住院的,应选择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住院费用由患者个人先垫付,出院后提交报销材料,由研究生部代理到西安市医保中心报销。报销材料包括:①住院发票原件②异地就医申请③住院病案首页(盖章)④长期医嘱⑤临时医嘱⑥费用汇总清单(盖章,若无汇总清单,医院需出具证明)⑦异地就医医院等级证明(医院提供并盖章)⑧大学生医保证复印件(首页和统筹基金支付单)⑨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所统招非定向、且在弹性学制内的在学研究生。在职攻读学位人员医疗保险及报销事宜由工作单位受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西安光机所统分研究生医疗补贴的办法》(西光研字〔2001〕第016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