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所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博士生”)的学位初审,初审结果报国科大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可参考《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申请学位。
学术水平
第三条 硕士生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向国科大学位评定委员会申报授予硕士学位:
(一) 掌握有关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四条 博士生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向国科大学位评定委员会申报授予博士学位:
(一) 掌握有关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 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 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资格审查
第五条 硕士学位申请者的资格审查,由导师、研究生部对硕士生整个学习阶段进行全面审核,包括培养计划的完成情况、思想品德、科研作风、学习成绩和业务能力等进行全面审核,并分别提出审查意见,任何一方意见均不公开,如有一方未通过审查,则取消本次申请资格。审查结果由研究生部通知学位申请者本人。
(一) 硕士课程学习和考试要求
- 参加国科大集中教学的学生,以国科大基础学院相关要求为准。
- 硕士生须完成30学分的课程学习与5学分的必修环节(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学术报告和社会实践),其中公共必修课不低于7学分,专业学位课不低于12学分。
(一) 申请硕士学位发表文章及成果基本要求
申请学术型硕士学位需以第一作者、本所为第一署名单位,且有中国科学院大学署名,在EI或SCI源刊发表(含录用)与学位论文研究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
申请专业硕士学位需以第一作者、本所为第一署名单位,且有中国科学院大学署名,在EI源刊发表(含录用)与学位论文研究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或第一发明人取得的软件著作权1项;或导师为第一发明人,本人为第二发明人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1项。
会议论文被SCI、EI检索的(须有检索证明)可等同于1篇EI期刊文章。
授权发明专利:与学位论文研究内容相关,本所为第一署名单位,导师为第一发明人,本人为第二发明人可等同于1篇SCI期刊文章。
几点要求:
申请学位的有效成果须有导师署名。
硕士入学后投稿或申请专利的方可作为申请学位的有效时限。
会议论文和授权发明专利作为等同文章各自只能算一次,且二者不能同时等同。
(三)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 在学期间受到违纪处分;
- 有考试作弊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的行为。
第六条 博士学位申请者的资格审查,由导师、研究生部对博士生整个学习阶段进行全面审查,包括培养计划的完成情况、思想品德、科研作风、学习成绩和业务能力等进行全面审核,并分别提出审查意见,任何一方意见均不公开,如有一方未通过审查,则取消本次申请资格。审查结果由研究生部通知学位申请者本人。
(一) 博士课程学习和考试要求
- 参加国科大集中教学学生,以国科大基础学院相关要求为准;
- 硕博连读生、直博生须完成不少于38学分的课程学习,其中公共必修课程不少于11学分,专业学位课不少于16学分。
- 公开招考博士生须完成不少于9学分的课程学习,其中公共必修课不少于5学分,专业学位课不少于4学分。
- 博士生除完成课程学习外,同时须完成必修环节5个学分(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学术报告和社会实践)。
(二)申请博士学位发表文章及成果基本要求
申请理学博士学位需以第一作者、本所为第一署名单位,且有中国科学院大学署名,在SCI期刊发表(含录用)与学位论文研究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2篇(国外期刊至少1篇);
申请工学博士学位需第一作者、本所为第一署名单位,且有中国科学院大学署名,在SCI期刊发表2篇(含录用)或在SCI期刊及EI期刊各发表(含录用)1篇与学位论文研究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
会议论文被SCI、EI检索的(须有检索证明)可等同于1篇EI期刊文章。
授权发明专利:与学位论文研究内容相关,本所为第一署名单位,导师为第一发明人,本人为第二发明人可等同于1篇SCI期刊文章。
几点要求:
申请学位的有效成果须有导师署名。
博士入学后投稿或申请专利的方可作为申请学位的有效时限。
会议论文和授权发明专利作为等同文章各自只能算一次,且二者不能同时等同。
(三)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 在学期间受到违纪处分;
- 有考试作弊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的行为。
第七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直博生在攻读学位期间一般不得进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硕博连读研究生转博两年后、直博生入学四年后如确属达不到博士研究生培养要求,无法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博士学位论文,本人可申请终止博士研究生培养计划,经导师同意,报所学位评定委员及国科大批准后,按硕士培养要求申请硕士学位,取消博士学籍。连续两次未通过开题报告/中期考核者参照此执行。
学位申请材料
第八条 学位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查,且其学位论文经审查符合《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指导意见》,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 《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申请书》一式2份;
(二) 按《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指导意见》撰写的学位论文4份,学位论文和学位论文详细摘要电子版;
(三) 已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抽印本、接收待发表的学术论文正式录用函、论文复印件及取得的其它学术成果证明材料。
学位论文要求
第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要求
硕士学位论文应是对所研究的课题有一定的学术或工程价值,并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硕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硕士生独立完成。论文内容和格式的具体要求参见《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指导意见》。论文的导师署名不得超过两位。
硕士生须在研究室做开题报告(一般在完成课程学习后3~6个月完成)及中期考核(一般在正式答辩前5个月完成)。
硕士生用于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的时间一般不少于1.5年。
第十条 博士学位论文要求
博士学位论文应能表明作者确已掌握有关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论文应是系统而完整的科研成果的表述与总结。
博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博士生独立完成。论文内容和格式的具体要求参见《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指导意见》。论文的导师署名不得超过两位。
博士生须参加研究生部统一组织的开题报告(一般在完成课程学习后6个月内完成)、中期考核(一般在正式答辩前6个月前完成)及导师组织的预答辩考核(一般在正式答辩前6~8周完成)。
博士生用于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的时间一般不少于2年。
第十一条
研究生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及预答辩相关要求详见《中国科学院西安光机所开题报告和中期考核实施办法》及《中国科学院西安光机所研究生预答辩实施办法》。
学位论文评阅
第十二条 论文评阅分为盲审评阅和公开评阅两种,盲审评阅具体参照《中国科学院西安光机所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及抽检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应聘请2位相关学科/专业的硕士生导师为公开送审论文评阅人,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评阅人中应有1位来自企业或有工程应用背景的专家,公开评阅时间一般不少于8天,硕士论文盲审时间一般为30天。
第十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应聘请3位相关学科/专业的的博士生导师为公开送审论文评阅人,其中应包含本单位专家及1~2位外单位同行专家,公开评阅时间一般不少于15天,博士论文盲审时间一般为30天。
第十五条 论文评阅人由导师提出建议,研究室负责人初审后报研究生部,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人审核确定后,由研究生部负责聘请。
第十六条 《论文评阅意见书》由研究生部直接寄出和回收,评阅意见及有关材料须密封传递。研究生部认真核对所有论文评阅书,论文评阅意见中如有“修改后答辩”者,申请者需按照专家意见,认真修改并出具书面的修改说明,报评阅人复核。所有专家意见均为“同意答辩”后,方可通知答辩秘书,进行正式答辩有关事宜。
第十七条 论文评阅意见中如有“作重大修改后答辩”或“不同意答辩”,则视为本次学位申请无效。依照存在问题的具体情况,3-6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学位答辩。
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八条 答辩委员会组成
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由导师或研究室提出建议,报所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人批准,研究生部聘请。答辩人导师不能作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学位论文的评阅人一般应参加该论文答辩委员会。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3~5位本学科专业和相关学科专业的副高以上职称人员组成,其中硕士生导师一般不少于2/3,且应包含本单位专家及1位外单位同行专家;硕士专业学位答辩人中须有1位来自企业或有工程应用背景的专家。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5~7位本学科专业和相关学科专业的博士生导师或正高职称人员组成,其中博士生指导教师一般不少于2/3,且应包含本单位专家及2~3位外单位同行专家。
答辩委员会由研究生部组织并设秘书1名。答辩委员会秘书由研究生部指定责任心强、办事认真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或在学高年级研究生)担任,并参加年度岗前培训。答辩秘书参加答辩工作全过程并对答辩过程中答辩委员的提问、答辩人的回答及答辩委员会决议等情况进行客观、详细的记录,并将记录情况密封,报研究生部。答辩秘书没有表决权。
第十九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应是该论文涉及学科领域中学术造诣较深的专家。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具备硕士生指导教师以上资格的专家担任。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具备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专家担任。
第二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
学位论文答辩于每年5月和11月由研究生部组织实施,具体程序按照《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规定执行。
学位论文答辩除有保密要求外,一般应公开举行。
答辩委员会根据学位论文水平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做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建议。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但经答辩委员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可做出半年后至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但经答辩委员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可做出半年后至二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
若答辩委员会未做出修改论文重新举行答辩的决议,或申请人逾期未完成学位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未通过者,一般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学位审核
第二十一条 所学位评定委员会于每年6月初和12月初召开全体会议,对拟申请学位者进行学位授予初审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应按照学位授予标准,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对学位申请者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价,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参加投票,获全体委员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可做出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初审决议。
学位授予
第二十二条 所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和投票结果由研究生部整理并报国科大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
第二十三条 授予硕士、博士学位名单由国科大学发文公布。
第二十四条 学位答辩申请时,发表文章仅有录用函者,须待文章正式发表之后方可领取学位证书。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及有关专业学位的授予工作除满足本细则要求外,还需满足《中国科学院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试行办法》的各项要求。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部负责受理研究生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各种事宜。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中如有与《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冲突之处,以《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为准。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所学位评定委员会,自2021年夏季申请学位研究生起施行。原《中国科学院西安光机所学位授予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