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管理规定(2021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中国科学院大学章程》等相关法规,结合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科大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在中国科学院所属各个研究院、所、中心等单位及国科大校部各院系、本科部(以下简称“培养单位”)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国科大与各培养单位的高等教育工作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在学期间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5.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6.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7.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2.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3.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4.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5.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6.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7.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8.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新生应凭国科大核发的录取通知书及其他有关证件:

  1.按照录取通知书规定的要求和日期,到指定地点报到入学;

  2.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国科大或所在培养单位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3.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培养单位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经国科大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学生入学后,所在培养单位应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和国科大有关规定,对学生身份信息、最后学历学位证书、身体情况等方面进行全面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和国科大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经国科大批准,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国科大学生待遇。

  1.学生在入学资格复查期间,发现因身心状况不适宜在学校学习的:

  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在短期内可治愈的,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培养单位审核和国科大批准后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向培养单位提出入学申请,经核实并在指定医院复查合格,确认能够坚持学习的,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2.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或自主创业的,由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培养单位审核和国科大批准后保留入学资格;

  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入学资格的,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自主创业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年。

  3.新生应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提出入学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学生应按国科大和培养单位的规定按学期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申请暂缓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能如期注册且不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2.无正当事由不按规定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的;

  3.应给予退学处理的。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减免、缓交学费,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注册。

  培养单位及国科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国科大和各培养单位真实、完整地记录学生学业成绩,记入本人成绩单,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学生成绩单、开题、中期、答辩等相关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1.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按国科大有关规定办理;

  2.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3.国科大对在学学生开展诚信教育,各培养单位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作为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的重要依据;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学生可以根据国科大或所在培养单位与其他高等学校之间的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及学分经国科大审核后予以承认;

  5.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或不通过,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6.因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四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国科大鼓励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可折算学分,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的,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如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进入国科大学习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国科大或培养单位认定,予以承认。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和无故缺席的,国科大或所在培养单位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直至退学处理。

  第三节 调整专业、变更培养单位和转学

  第十八条  依据研究生与指导教师之间的双向选择的原则,研究生进入学位论文研究学习阶段前,所在培养单位应为研究生确定指导教师并记录在案。

  第十九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变更,分下列情形依照所在培养单位相关规定进行:

  1.研究生提出变更指导教师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管理部门认为理由充分的,征得新指导教师同意后可予办理;

  2.指导教师提出解除指导关系的,学生管理部门视具体情况可允许学生重新选择指导教师;

  3.培养单位提出变更指导教师的,应征得研究生本人同意;

  4.指导教师调动工作,培养单位应以不影响相关研究生学业为原则,作出变更指导教师或作其他相应调整。

  遇有上述情形依照相关规定,不能在所在培养单位重新确定指导教师的研究生,应按退学处理。

  第二十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无特殊理由,一般应当在录取学科专业完成学业。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根据发展需求,或遇有指导教师调动等特殊情况,研究生可申请调整攻读专业。

  研究生攻读专业的调整,分下列情形进行:

  1.在一级学科内调整攻读专业的,由培养单位批准,报国科大备案。

  2.跨一级学科调整攻读专业的,在申请调整攻读专业前应按照拟调整学科专业培养方案和导师要求修订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由培养单位初审,报国科大审批。

  3.跨学科门类调整攻读专业的,在申请调整攻读专业前应按照拟调整学科培养方案和导师要求修订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培养单位初审后,需经拟转入专业所在学科群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核,报国科大审批。

  本科生主修专业选择及辅修双专业/双学位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调整专业:

  1.毕业注册前六个月内提出申请的;

  2.专业学位专业调整为学术型学位专业的;

  3.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培养单位有明确约定的;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无特殊理由,一般应当在所在培养单位完成学业。如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被录取单位学习的,由转出单位与转入单位同意,报国科大确认理由正当,可以变更培养单位。原则上转出单位与转入单位应在同一地区。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如遇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变更培养单位: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录取前与培养单位有明确约定的;

  3.应予退学的;

  4.毕业注册前六个月内提出申请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国科大或培养单位学习或者不适应国科大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对于转入国科大的转学申请,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申请转入的研究生还需先通过拟转入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入: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生源地不属于国科大相应年份高考招生省份的本科生;

  3.高考成绩低于国科大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本科生;

  4.转出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低于国科大相关专业的研究生;

  5.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6.学生在转出学校应予退学的;

  7.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8.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六条  转学至国科大的学生,应根据国科大教育教学及相关培养计划规定,在最长修读年限内完成学业。最长修读年限从学生在转出学校的入学时间算起。

  第二十七条  国科大对学生转学情况进行公示,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创业或其他个人原因无法坚持学习的,由本人申请,所在培养单位审核,报国科大批准,可以休学;因特殊原因,所在培养单位认为应当休学的,由培养单位提出,报国科大批准,可以休学:

  1.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开国科大或培养单位,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2.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国科大或培养单位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3.学生休学,一般以半年为限,研究生累计不得超过一年,本科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4.学生休学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在休学期满前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复学申请,经培养单位审核和国科大批准后,方可复学。学生因病休学期满申请复学的,需经所在培养单位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

  第三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建立管理关系。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退学处理:

  1.硕士生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不及格的学位课必须重修,经过重修仍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的;或修读年限内累计出现三门及以上学位课不及格的;

  2.博士生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不及格的必须重修,经过重修仍不及格的;或修读年限内累计出现两门学位课不及格的;

  3.本科生在校期间未取得学分累计达到20学分(含)以上的;

  4.在学位论文工作中,经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的;

  5.在规定的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内未完成学业的;

  6.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7.经国科大或所在培养单位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8.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离开国科大或培养单位连续10个工作日,未参加规定的教学科研活动的;

  9.超过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国科大审批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作出退学处理,由学生处或所在培养单位提出,校长办公会或者经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1.对退学的学生,由国科大出具退学决定并送交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采用公告方式送达。

  2.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可办理相关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3.退学的本科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4.退学学生应在学校批准或退学决定送达之日起两周内完成规定手续离校或离所。

  第三十四条  学生退学的,学习期满一年及以上、完成培养计划要求且成绩合格的,国科大发给肄业证书;学习期未满一年的,由所在培养单位发给学习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不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五条  学生完成其学科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一般所需的学习时间(下称学制),在招生录取阶段由各培养单位事先确定并备案公布。各类型学生的学制分别为:

  1.通过普通招考和硕博连读方式招收的博士研究生的学制为3年或4年;

  2.通过直接攻博方式招收的博士研究生的学制为5年或6年;

  3.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为2年或3年;

  4.需要参加集中强化培训的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硕士研究生学制为4年,不参加集中强化培训的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硕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

  5.本科生学制为4年。

  第三十六条  在最长修读年限内未能完成学业的学生,应予退学。

  1.普通招考的博士研究生的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6年;

  2.通过直接攻博方式招收的博士研究生的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8年;

  3.学制为2年的硕士研究生的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3年;学制为3年的硕士研究生的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4年;

  4.需要参加集中强化培训的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硕士研究生的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5年;不参加集中强化培训的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硕士研究生的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4年;

  5.通过硕博连读方式招收的博士研究生,包括硕士阶段的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8年;

  6.本科生的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6年。

  第三十七条  通过硕博连读方式和直接攻博方式招收的博士生,经所在培养单位认定不再适合攻读博士学位的,报国科大批准后,可将博士学籍转成硕士学籍。

  第三十八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一般在硕士转为博士两年后,方可申请转为硕士学籍,并应在一年内按硕士生完成学业;直博生一般在入学四年后,方可申请转为硕士学籍,并应在一年内按硕士生完成学业。

  第三十九条  学生按培养计划规定,在最长修读年限内,修满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学分,按规定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的学生,经所在培养单位审查合格,报国科大批准,准予毕业。国科大给准予毕业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条  学生在学制内成绩优秀、表现突出,提前达到毕业要求的,经所在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报国科大批准,可提前毕业,最多可以提前一年毕业。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按培养计划规定,在最长修读年限内,修满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学分,按规定完成毕业/学位论文,但未能通过答辩的研究生,经所在培养单位审查,报国科大批准,准予结业。研究生结业后,不再补做毕业论文答辩,不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本科生结业的有关要求,另行规定。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三条  国科大给准予结业的学生颁发结业证书,结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四条  准予毕业的学生,可按规定申请学位。国科大为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五条  在完成本专业课程和论文的同时,按学校相关规定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相关要求的学生,国科大发给相应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国科大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国科大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国科大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七条  毕业、结业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本人向所在培养单位申请,经国科大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八条  国科大及所在培养单位依法维护正常教育教学和校园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九条  国科大和培养单位支持成立各级学生会:

  1.学生会由学生民主推举产生;

  2.学生会接受国科大和所在培养单位党委、学生管理部门的领导和团组织、上级学生会的指导;

  3.学生会应积极推动学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第五十条  学生可以在国科大或所在培养单位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

  1.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国科大或所在培养单位的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请批准;

  2.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国科大或所在培养单位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国科大或培养单位发现学生在校内或所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二条  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国科大及所在培养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1.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2.学生个人业余承担社会兼职工作的,须向所在培养单位备案,并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3.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国科大或所在培养单位和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国科大及培养单位内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四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各培养单位和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五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以及各培养单位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六条  国科大及培养单位对学生定期进行全面考核,采取授予“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奖章、奖学金等多种形式,奖励和表扬德、智、体、美、劳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具体评选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十七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国科大及培养单位应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1.纪律处分的种类及期限分为:

  (1)警告:处分期限为180天;

  (2)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240天;

  (3)记过:处分期限为300天;

  (4)留校察看:处分期限360天;

  (5)开除学籍。

  2.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须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3.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4.学生处分解除后,评奖、评优等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生管理部门应按相关规定真实完整地归入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五十九条  国科大或培养单位按照管辖权限分别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据“谁批准、谁受理”的原则,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所在单位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组成。

  第六十条  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向作出处理决定单位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1.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2.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提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提交国科大或所在培养单位办公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3.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国科大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4.从处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国科大与所在培养单位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对在国科大或培养单位接受学历教育的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非学历教育研究生等类别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二条  各培养单位应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及时向学生公布,并同时抄报国科大备案。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校发学字〔2017〕8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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